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998號
CTDV,105,司促,25998,2016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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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8號
債 權 人 高家凱
債 務 人 陳律方即成昱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元,及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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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