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55號
CTDV,105,勞執,55,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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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薛惠霙 
相 對 人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關於薪資給付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 5年4月2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 ,調解內容第1、2、3點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81,496元,以分2期給付之方式,分別於105年5 月31 日、105年6 月30日下午5點前各匯款40,748元入聲請人郵局 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惟相對人並未履行,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上開調解方案,並兩造同意在 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5年4月 22日高市勞關字第 10533144800號函及所檢送之上開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就調解方案第1、2、3 點, 於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給付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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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