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80號
CTDV,104,訴,2080,2016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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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久保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銘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7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08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820,872元(依上訴人105年8月10上訴狀【收文日期105年8月29
】記載,上訴人要求給付886,441元,而一審僅判決給付65,569
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計算式:886,441-65,569=820,8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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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保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