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培倫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8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
同)259萬2,562元暨法定遲延利息,以此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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