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智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章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 年度偵字第263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章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劉章吉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 下稱高雄地院) 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判處有期 徒刑8 月、8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 第186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高雄地院以 102 年度聲字第48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並於103 年12月11日因縮刑期滿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 保護管束,迄至104 年2 月16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詎劉章吉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 名稱及圖樣,各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 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 品,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 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 輸入。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如附表一 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 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 知之商標及商品,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 之犯意,自104 年4 月27日下午9 時起,在其所擺設位於高 雄市前鎮區一德路之一德夜市之攤位上,陳列如附表二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並欲以每件新臺幣( 下同) 300 元之價格 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於同日下午10時許,前往上開 攤位盤檢,而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共372 件,始查 悉上情。
二、查本院業於105 年9 月1 日成立,而本案原繫屬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 下稱高雄地院) 受理之案件,茲因本案於本院成立 後經高雄地院移撥本院受理,故自應由本院續行辦理,先予 敘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章吉於偵查中供承不諱( 見偵卷
第22頁正面及背面)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查獲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16 張、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資料、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授權代表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8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 司104 年6 月29日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及違反商標法 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 林子清104 年65月1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表、日 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6 月18日出具之仿冒品鑑定及侵權估價報告、德商彪馬歐 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授權代表貞觀法律事務所104 年5 月8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加拿大商羅茲加拿大有限公司出具之 鑑定報告及市價報告、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授權代 表郭曉珮104 年7 月2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商品估價報告 書各1 份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8 頁正面至第10頁正面、第11 、13至20、41至44、54至56、59至66、68至81、86至88、91 至93、102 至112 頁) ,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扣案可資為佐,基此足認證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認。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應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法上所稱「陳列」 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 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著 有88年度臺上字第489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故被告自10 4 年4 月27日下午9 時起至同日下午10時許為警查獲時止, 在上址攤位內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核屬 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單純一罪。再者,被告係以一 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有上開事實欄 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以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方式 為牟利手段,此舉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 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 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所為實有可議;惟
念及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於本案審理中 業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 公司及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達成和解,有高雄地院10 5 年司雄附民移調字第177 、178 號調解筆錄、和解書各1 份附卷可參,顯見其已具悔意,所生犯罪損害部分已有所彌 補;復考量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及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 品之期間、規模、價格及數量暨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 衡及其自陳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 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查被告上開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商標法第 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 101 年7 月1 日施行,自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所 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 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屬仿冒商標商品,且係供被告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應依( 修正後) 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2 條2 項、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 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專 │指定商品 │
│ │ │ │用期限 │ │
├──┼──────┼───────┼───────┼─────┤
│ 1 │三葉草圖樣 │德商阿迪達斯公│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司 │107年1月31日 │ │
├──┼──────┼───────┼───────┼─────┤
│ 2 │adidas圖樣 │德商阿迪達斯公│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司 │107年1月31日 │ │
├──┼──────┼───────┼───────┼─────┤
│ 3 │NIKE圖樣 │荷蘭商耐克創新│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有限合夥公司 │108年9月30日 │ │
├──┼──────┼───────┼───────┼─────┤
│ 4 │鬼洗圖樣 │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限公司 │106年8月15日 │ │
├──┼──────┼───────┼───────┼─────┤
│ 5 │ONIARAI │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限公司 │105 年3月15日 │ │
├──┼──────┼───────┼───────┼─────┤
│ 6 │鬼洗圖樣 │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限公司 │109年3月15日 │ │
├──┼──────┼───────┼───────┼─────┤
│ 7 │鬼洗い圖樣 │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限公司 │110年8月31日 │ │
├──┼──────┼───────┼───────┼─────┤
│ 8 │地藏小王圖樣│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限公司 │108年2月15日 │ │
├──┼──────┼───────┼───────┼─────┤
│ 9 │地藏小王圖樣│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限公司 │110 年8月31日 │ │
├──┼──────┼───────┼───────┼─────┤
│ 10 │Jizo圖樣 │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限公司 │110 年8月31日 │ │
├──┼──────┼───────┼───────┼─────┤
│ 11 │地藏小王圖樣│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限公司 │110年9月15日 │ │
├──┼──────┼───────┼───────┼─────┤
│ 12 │公雞圖樣 │日商迪桑特股份│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有限公司 │109年11月30日 │ │
├──┼──────┼───────┼───────┼─────┤
│ 13 │公雞圖樣 │日商迪桑特股份│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有限公司 │109年7月31日 │ │
├──┼──────┼───────┼───────┼─────┤
│ 14 │公雞圖樣 │日商迪桑特股份│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有限公司 │109年12月31日 │ │
├──┼──────┼───────┼───────┼─────┤
│ 15 │Le coq │日商迪桑特股份│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sportif 圖樣│有限公司 │109年11月30日 │ │
├──┼──────┼───────┼───────┼─────┤
│ 16 │PUMA圖樣 │德商彪馬歐洲公│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開有限責任公司│109 年11月15日│ │
├──┼──────┼───────┼───────┼─────┤
│ 17 │PUMA圖樣 │德商彪馬歐洲公│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開有限責任公司│106 年1月31日 │ │
├──┼──────┼───────┼───────┼─────┤
│ 18 │ROOTS圖樣 │羅茲加拿大有限│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公司 │106 年1月15日 │ │
├──┼──────┼───────┼───────┼─────┤
│ 19 │ROOTS圖樣 │羅茲加拿大有限│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公司 │106年1月15日 │ │
├──┼──────┼───────┼───────┼─────┤
│ 20 │LEVIS圖樣 │美商利惠國際有│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限公司 │107年2月28日 │ │
├──┼──────┼───────┼───────┼─────┤
│ 21 │LEVIS圖樣 │美商利惠國際有│第00000000號 │衣服等商品│
│ │ │限公司 │107 年2月28日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T恤 │12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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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NIKE圖樣之T恤 │6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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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鬼洗商標圖樣之T恤 │2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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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圖樣之T恤 │2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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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公雞商標圖樣之T恤 │3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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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T恤 │5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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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ROOTS商標圖樣之T恤 │8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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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LEVIS商標圖樣之T恤 │3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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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 │37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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