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怡隴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共零點參零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怡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0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案內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而依被告所述,其居所為高 雄市楠梓區(見偵卷第46頁反面),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案件 ,本院自有管轄權。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 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毒偵卷第30頁)在卷可憑。而扣案之 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9410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9頁)存卷可參,足認 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 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 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