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2852號
CTDM,105,單聲沒,2852,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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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鎔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執聲字第214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鎔竹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武士刀2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 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 、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 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1637號為緩起訴處 分,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刑案資料 查註記錄表等附卷可憑。又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送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 械,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3年5月29日高市警保字第1033 36918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扣押物 品清單(偵卷第49頁、第50至51頁、第53頁)等存卷可參, 足認扣案之武士刀2把確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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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