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609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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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陳彭梅嬌陳登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平 (陳登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興 (陳登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君 (陳登光之承受訴訟人)
     莊進元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莊阿英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依龍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添傳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菊花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訴訟代理人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彭梅嬌陳建平陳建興陳淑君為原告陳登光之承受訴訟人;莊進元、陳莊阿英黃依龍黃添傳黃菊花為原告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登光於民國83年6 月5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陳武 雄於102 年5 月23日死亡,而陳武雄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茲查陳彭梅嬌陳建平陳建興陳淑君為陳武 雄之繼承人,即亦為原告陳登光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九第205 頁至第230 頁)。
三、本件原告鄧吉祥於93年9 月19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莊正雄於 48年12月11日死亡,而莊正雄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 明,茲查莊進元、陳莊阿英黃依龍黃添傳黃菊花為莊 正雄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 卷可參(見本院卷三十第28頁至第38頁),故莊進元、陳莊



阿英、黃依龍黃添傳黃菊花為原告鄧吉祥之繼承人。是 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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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