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柯麗秀
代 理 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 4 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3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8 月29日屆滿( 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8 月28日,該日為星期日,依 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