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陳研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被 告 楊永松
楊足子
楊采甄
楊憶萍
楊琇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