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被 告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643997 元,應繳裁判費66835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 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4
日下午4 時5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
)。兩造並應於本年10月10日以前提出聲請調查事項到院,逾時
不予斟酌,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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