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92號
TYDV,105,重訴,392,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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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被   告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643997 元,應繳裁判費66835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 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4
日下午4 時5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
)。兩造並應於本年10月10日以前提出聲請調查事項到院,逾時
不予斟酌,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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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