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82號
TYDV,105,重訴,282,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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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芳霆
      湯宗翰
被   告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俁韡
被   告 傅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門公司)於 民國103 年11月21日邀被告王俁韡傅雅婷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3 年 11月26日起至110 年11月26日止,約定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 加碼年利率1.37% (目前合計為2.47% )機動計息,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另被告賽門公司於10 3 年11月21日,以被告王俁韡傅雅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400 萬元(拆成2 筆貸放),約定借款期限自103 年12 月1 日起至106 年12月1 日止,約定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加 碼年利率3.62 %(目前合計為4.77% )機動計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依所簽立之約定書第5 條第6 款約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及同條第 2 款約定「於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被告喪失期 限利益,債權人得對其所附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 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詎被告自 105 年5 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催告仍未全數清償,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共



9,575,572 元未獲清償,應清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 條款、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 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即被告賽門公司就上開借款 自105 年6 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貸款本金共 9,575,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依系爭約定書 第5條第6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則原告主張被告賽門公司應即為清償乙節,自屬 有據。而被告王俁韡傅雅婷既為前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就該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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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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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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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894,058元 │自105 年6 月│2.47% │自105 年7 月27日起至│




│ │ │26日起至清償│ │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10%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2 │1,092,984元 │自105 年7 月│4.77% │自105 年8 月2 日起至│
│ │ │1 日起至清償│ │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10%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3 │588,530元 │自105 年7 月│4.77% │自105 年8 月2 日起至│
│ │ │1 日起至清償│ │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 │ │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10%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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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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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