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82號
TYDV,105,訴,1682,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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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2號
原   告 魏秀月
被   告 陳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5 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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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