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分擔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30號
TYDV,105,訴,1630,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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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0號
原   告 魏曜雄 
被   告 孟秉利(原名:孟繁儒)
      孟榛桂(原名:孟慶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分擔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孟秉利(原名:
孟繁儒)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孟秉利(原名:孟繁儒)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802,000 元,應繳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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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