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5號
原 告 江豐宏(原名:江修育)
被 告 陳曉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曉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曉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41,9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