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05號
TYDV,105,訴,1505,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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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5號
原   告 江豐宏(原名:江修育)
被   告 陳曉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曉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曉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41,9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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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