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葉學承
翁千雅
被 告 蔡炳銓
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5 年9 月2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 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6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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