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合夥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7號
TYDV,105,訴,137,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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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黃德權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洪創江
      洪清江
      林玉雲
      黃瑞珍
      林美君
      黃薇予
上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被   告 黃政鑫
      黃馨慧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彭怡蓁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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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