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48號
TYDV,105,補,548,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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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王琇薇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   告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69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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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