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35號
TYDV,105,補,535,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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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聰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龍崴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7,61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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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崴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