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聰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龍崴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7,61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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