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全一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堅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張凱萍律師
被 告 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9,254 元(計算式
:港幣1,171,560 元×民國105 年9 月9 日現金賣出匯率4.105
=4,809,2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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