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邱垂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5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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