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77號
TYDV,105,補,477,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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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呂秋鑾
訴訟代理人 蘇旺仁
被   告 呂觀輝
      呂芳圖
      呂芳路
      呂芳能
      呂芳親
      呂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3,412 元(系爭
土地民國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600 元/平方公尺×占用面
積1,168.87平方公尺=8,883,4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
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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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