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呂秋鑾
訴訟代理人 蘇旺仁
被 告 呂觀輝
呂芳圖
呂芳路
呂芳能
呂芳親
呂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3,412 元(系爭
土地民國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600 元/平方公尺×占用面
積1,168.87平方公尺=8,883,4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
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