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65號
TYDV,105,補,465,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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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陳煌良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2 項、第77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⑴將其所購手機更換為新款手機
HTC ONE M10、⑵賠償新臺幣(下同)49萬元、⑶於
四大報紙公告手機功能異常並為致歉等。其中新款手機HTC
ONE M10之市價約為16,590元(此有網路資料影本乙紙附
卷可稽),上開新手機價格與原告請求之49萬元,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506,5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原告請求
被告登報致歉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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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