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2號
TYDV,105,補,202,2016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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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魏文信
被   告 鄭一鳴
      林至頡
      章富萍
      蘇佐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一鳴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41,700 元(系爭三建物之課稅現值合計總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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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