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209號
TYDV,105,聲,209,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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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葉玉美妹
      葉雲振
      葉雲松
      葉雲開
      葉雲政
      葉金榮
      葉雲洪
代 理 人 李漢中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眇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葉仁卿公間請求履行
決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 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 「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71 號履行 決議等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筆錄,因認 有自行勘驗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71 號履行決議等事 件之原告,固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 人於聲請狀中聲請理由僅記載「因認有自行勘驗之必要」, 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



,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並有 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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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