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方金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5 年8 月12日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前開上訴聲明,即駁回
其上訴。
二、依上訴利益依法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