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14號
TYDV,105,消債更,214,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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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國平
代 理 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正本、聲請人及其配偶許雅婷之103 年、104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 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預定之還款計劃書、聲請人現今之 工作狀況、陳明前經營陞易企業社(統一編號:98974189) 之設立概況及平均每月之營業額等情,經本院於105 年9 月 5 日裁定請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05 年9 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 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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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