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國平
代 理 人 楊愛基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正本。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許雅婷之103 年、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
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等)
五、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
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六、陳明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含任職公司全名及地址,於公
司之職稱、工作性質);如有工作,請提出最近1 個月之薪
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
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如此段期間有失業情形,請陳
明係於何期間因何原因失業。
七、陳明前經營陞易企業社(統一編號:98974189)之設立概況
及平均每月之營業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