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周學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並成立債務清償方案惟
嗣已毀諾,請分別提出說明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三)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
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五)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陳報債務總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依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如無
亦請註明)、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
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有無受領政
府補助或津貼,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
:膳食費、日常生活費)。
四、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列入加油費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汽機
車登記資料,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
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汽機
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五、請提出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未成
年子女之生母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該未成年子
女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
六、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
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
七、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