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180號
TYDV,105,抗,180,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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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浩斯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長江
相 對 人 黃嘉寶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5年8月1日本院105年度勞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調解時約定相對人須交付經手設計案之 檔案予伊後,伊始付款予相對人,惟相對人並未依約交付檔 案,伊自無給付義務,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 定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 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 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 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 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 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 ,勞資爭議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此 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 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 ,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事涉實體問題 ,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人力資 源管理協會於民國105年7月1日調解成立,抗告人同意於105 年7月4日前給付相對人薪資新臺幣3萬5,000元,惟抗告人未 依約定履行等節,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函文暨所附 調解紀錄在卷為證,堪認屬實。據此,原裁定依形式上審核 前開調解方案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判斷調解 已合法成立生效,故依據上開調解方案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辯以其於相對人交付檔案後始負付 款義務云云,惟觀諸兩造成立之調解方案內容,並無約定相



對人有先交付設計檔案,抗告人始為付款之文字記載,是此 部分既非調解成立之內容,自非本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彭怡蓁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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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斯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