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何美儀
何家儀
共同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相 對 人 何興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2 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經 本院以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544 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2 人 家境窘迫,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 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家親 聲字第544 號卷核閱屬實,且聲請人2 人免除扶養義務之請 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