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351號
TYDV,105,司聲,351,201609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奕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光中
相 對 人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四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00號民事 判決,因免為假執行提供新臺幣412,657 元擔保金,以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存字第47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 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相對人公 司變更登記表正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 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奕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