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7381號
TYDV,105,司票,7381,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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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381號
聲 請 人 王祥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饒光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以供核定本件
   管轄之法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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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