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381號聲 請 人 王祥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饒光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以供核定本件 管轄之法院。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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