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035號聲 請 人 黃蕙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文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 用2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