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22號
聲 請 人 江航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雅瑄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 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經本院民國105 年8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