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00號
TYDV,105,司拍,500,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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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曹健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呈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王呈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二、按民法第881 條之5 係確定期日之規定,與清償日尚屬有別
  。故請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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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