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0號聲 請 人 曹健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呈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王呈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二、按民法第881 條之5 係確定期日之規定,與清償日尚屬有別 。故請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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