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23號
TYDV,105,司執消債清,23,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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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徐仁貞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嫺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 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徐仁貞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自民 國105 年4 月29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 年度消債 清字第9 號裁定1 紙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之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職



權調閱債務人104 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及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 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投保資料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僅全球人壽解約金新台幣 593 元,因價值甚低堪認處分無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前 開事項經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安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逾期未表 示意見,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 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 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 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 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 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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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