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142號
TYDV,105,司司,142,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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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呂紹欽(即龍虹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 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 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算人 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 求其承認,且於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以 上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參照公司法第88條、第90條第1 項、第92條、第93條第1項、第113條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就任為龍虹工程有 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清算完 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41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 宗核閱,可知聲請人於105 年7 月23日就任為龍虹工程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8 月2 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 內申報債權,有刊登公告之新聞紙1 紙在卷可稽,而據本件 聲請狀所載,及就聲請人提出之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 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等文件內容互核 以觀,係於同年7 月28日完結清算,然是時猶未公告催告債 權人申報債權甚明。準此,聲請人於催報債權期間屆滿前, 即逕予辦理清算完結,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自難 謂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待前述催告申報債權 之公示期間屆滿,倘公司確已清算完結,則聲請人應重新踐 行相關程序(即依公司法第92條規定,造具結算表冊,送交 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後,於法定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再向本 院聲報,始屬適法,併此指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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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呂紹欽(即龍虹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