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星澄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瓊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經查並無「茗蘆企業有限公司」,故請表明系爭支票
發票人正確之名稱。如有誤繕,並請提出記載正確發
票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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