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28號
TYDV,105,司催,528,20160926,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星澄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瓊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經查並無「茗蘆企業有限公司」,故請表明系爭支票
     發票人正確之名稱。如有誤繕,並請提出記載正確發
     票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星澄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茗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