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05號
TYDV,105,司催,505,20160909,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張振煥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惟聲請人並非系
  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表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票據
  權利人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提出受款人所出
  具證明其業將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讓與聲請人,並已依法將
  系爭支票背書交付與聲請人之切結書,或提出系爭支票之購
  票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