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459號
TYDV,105,司催,459,20160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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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吳建勳(即陳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系爭股票
  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
  否則應由被繼承人陳切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始為適格。
二、惟查被繼承人陳切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第三人吳蔚
  ,而聲請人於105 年9 月2 日所提出股份分配同意書並未經
  陳切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故該同意書尚不生遺產分割之效力
  。
三、故請聲請人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例
  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由被繼承人陳切之全體繼承
  人共同聲請,始為適格。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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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