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以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玫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表明系爭支票 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 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經本院民國105 年8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9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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