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795號
TYDV,105,司促,18795,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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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徐睿騏(原名:許禮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壹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肆萬零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
  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陸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
  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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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