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592號
TYDV,105,司促,18592,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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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
債 權 人 台灣玩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俊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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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玩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