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88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平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兆青
債 務 人 黃成柱
債 務 人 黃成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成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捌萬
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黃成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成松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