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483號
TYDV,105,司促,18483,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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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8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特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捷特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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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特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