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336號
TYDV,105,司促,18336,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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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336號
債 權 人 鍾碧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春蕊賴池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務必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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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