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1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柯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捌佰玖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參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捌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貳
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肆佰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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