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961號
TYDV,105,司促,17961,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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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61號
債 權 人 黃嘉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玉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玉珍發給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 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 年度家調字第219 號調解筆錄可 知,兩造同意未成年子女黃瀝萱、黃薰畇扶養費用均由原告 單獨負擔,且日後不再向被告請求返還,故債權人無請求權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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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