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
債 權 人 駱璋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振財即富豊企業社、王許美梨、王苡甄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未約定,得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否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