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585號
TYDV,105,司促,17585,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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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
債 權 人 駱璋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振財即富豊企業社王許美梨王苡甄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未約定,得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否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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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